株洲日報記者 沈全華
通訊員/劉思思 柴創
株洲日報訊 近日,攸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當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又反悔,申請監督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4月26日,朱某向攸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其與攸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一案。朱某稱,其為了盡早拿到錢過年,無奈與某礦業公司達成70%執行兌現款的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的簽訂并非其本意,故請求執行其余下30%的執行兌現款。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經過查閱案卷材料,發現朱某與某礦業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某礦業公司應支付朱某工傷待遇款75709元,已執行到位38250元,還需支付朱某26775元,余下款項10684元朱某自愿放棄。朱某于2019年12月26日領到兌現款26775元并出具兌現證明,該案執行完畢。
經審查認定,該案歷時4年多雙方才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結案,非攸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怠于履職,而是因為被申請執行人“某礦業公司”負債累累,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朱某也提供不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檢察官認為,法院、某礦業公司均未脅迫朱某簽訂和解協議,協議內容是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下,朱某理應遵循協議確定的義務。故朱某申請監督支持其余下30%的兌現款于法無據,該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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